(2013)惠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3-11
案件名称
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与滨州正勋服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滨州正勋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商初字第519号原告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民县魏集镇魏府路4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镇长。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仪军,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经委主任。被告滨州正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魏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7206305-2。法定代表人张美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万洲,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滨州正勋服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滨州正勋服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对被告滨州正勋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崔荣华审 判 员 张 谦人民陪审员 任 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姚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