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21号原告: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马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法定代表人:李培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1.00元,减半收取5535.50元,保全费4270.00元,由原告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