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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大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法定代表人:田钢昌,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坤明,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鞠维真,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大顺置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提出撤销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