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勇与石卫东、刘穗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石卫东,刘穗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张勇,男,生于1967年6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石卫东,男,生于1967年8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穗岚,女,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石卫东、刘穗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石卫东、刘穗岚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石卫东、刘穗岚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