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执行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丽容与史玉玲、李国祝、林玉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容,史玉玲,李国祝,林玉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824-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容,女,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史玉玲,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国祝,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玉茹,女,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容与被执行人史玉玲、李国祝、林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史玉玲、李国祝共有的房地产,但目前财产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