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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兴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威威与人练子强故意伤害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威威,练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兴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陈威威,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大坪镇友联村大坑。被执行人练子强,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大坪镇岭河村角背。申请执行人陈威威与被执行人练子强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练子强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威威经济损失人民币278042.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练子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练子强犯故意伤害罪正在服刑,本院到银行房管等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本案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陈威威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及查证情况均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练子强正在服刑,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兴法执字第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威威发现被执行人练子强相关财产线索,可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志成审判员  罗春练审判员  钟洪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庆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