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金科容留他人吸毒罪,陈金科开设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刑初字第18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科,农民。199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9月刑满释放;200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7日因吸毒被抓获,同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津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陈金科在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一住房内,容留王某、杨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黄素。同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金科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王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黄素。同月17日晚,被告人陈金科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王某、杨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黄素。开设某罪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陈金科多次将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西一住宅提供给林某(已判刑)等人,作为赌博场地,以“硬牌小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陈金科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金科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又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金科一人犯二罪。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陈金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金科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金科辩解,第一,起诉书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事实中,2014年3月16日下午其没有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第二,其不知道开设赌场的事情。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4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陈金科在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西一住房内,容留王某、杨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黄素。同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金科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王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黄素。同月17日晚,被告人陈金科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王某、杨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黄素。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金科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15日下午3时许,其朋友杨某和王某先后来到其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那边的家里,后来王某打电话给贩卖毒品的“阿波”,买了一些冰毒和麻黄素,其三人一起在房间里吸食。到了凌晨,杨某走了,王某睡在其家里。3月16日早上,王某说出去找他老婆交差就回去了,其就一个人在家睡觉。到下午,王某又来了,到其房间把其叫醒,后来其二人就在房间里把昨天剩下的毒品吸食掉了。2014年3月17日下午,其朋友杨某到其住的地方来,然后其二人聊了一会儿,接着二人一起到菜场买菜,吃了晚饭。到了晚上6点多,其朋友王某来了,后来王某出去买了1小袋毒品(半粒麻古和一些冰毒),然后其和杨某、王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法吸食了毒品。到晚上9点多,其和杨某、王某三人被警察抓了。同时供认,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的房子是其父亲给其结婚用的新房,后来其坐牢出来了,其父亲把房子让给其,他们自己不住了。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5日晚上,其到新浦镇新闸村陈金科的家里,其到的时候,“阿权”(指证人杨某)也在了。其睡了一会儿,有人提意弄点“东西”吃吃,后其打电话联系贩毒的“阿波”,跟他要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黄素),其出去买了毒品回到陈金科家。之后,其三人在陈金科的房间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到第二天凌晨,“阿权”走掉了,其在陈金科家过夜。第二天早上8点,其也走掉了,去老婆那里交差。到了下午3点左右,其又回到了陈金科家,其二人没事情就把昨天吃剩下的毒品拿出来吃掉了。2014年3月17日晚6时许,其又到陈金科家,当时“阿权”也在,其三人在房间里聊了一会儿天,其打电话给“阿波”叫他送300元的毒品,“阿波”开车把毒品送到楼下,其等人在楼下进行毒品交易,因上次的毒品成色不好,其就给了“阿波”200元钱。其三人在二楼陈金科的房间吸食毒品,没过多久,警察过来把其三人抓住了。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5日下午3点左右,其到新浦镇新闸村陈金科住的地方去,在那里其二人聊了一会儿天。到了晚上“阿锋”(指证人王某)也来了,然后“阿锋”打电话联系好后到外面去买了一些毒品(半粒麻黄素和一点冰毒),接着其三人就在陈金科家吸食了毒品。到了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其就先回家了,“阿锋”留在那里过夜。2014年3月17日下午3点多,其又到陈金科那里,其二人聊了一会天,接着其二人到菜场买菜,一起吃晚饭,后其二人在二楼的一个房间里睡觉。其醒来的时候,“阿锋”已经在了,“阿锋”拿出一小袋毒品,然后三人就一起吸食了毒品。到了晚上9点多,警察过来把其三人抓了。同时供认,陈金科住的地方,房子是他父亲的,但他父亲不太来,平时陈金科就住那里,而且二楼的房间里放着陈金科的衣服等生活用品。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家里开弹簧厂的。在2010年,其向房东陈某租房,租房位于新浦镇新闸村破山路那里,其的租房在房东房子的东面。陈某一直不住在这个家里的,陈某的儿子陈金科住在二楼朝南的房间里。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儿子陈金科从牢里出来后,其就把其在新浦镇新闸村破山路的房子让给儿子住,其没有回去住过。其儿子住在那里有二三年了。其儿子在房间里吸毒的事情其不清楚。陈金科将房子提供给他人赌博的事情有过几次,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金科与证人王某、杨某之间的相互指认情况。7.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向被告人陈金科扣押自制吸毒工具一只。8.照片,证明:被告人陈金科的房屋外围情况及卧室内布置情况。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陈金科、证人王某、杨某的尿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金科、证人王某、杨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金科的前科情况。1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3月17日晚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破山路22号西一住房内查获被告人陈金科等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陈金科因吸毒于同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3.被告人陈金科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陈金科的身份情况。二、开设赌场事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陈金科多次将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西一住宅提供给林某(已判刑)等人,作为赌博场地,以“硬牌小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陈金科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林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初至2014年1月中旬,其和吕某芳、孙某强、马某海在新浦镇新闸村弄了个赌场,赌博场地是吕某芳联系的,房东有陈某芬、王某、陈金科、王某章、陈某岳、胡某飞,每个地方都弄了四五场,其中陈某芬家去的次数较多。场地费三四百元一场,由吕某芳交给房东的。2.同案犯吕某芳的供述,供认:2013年11月左右的时候,林某在新浦镇新闸村弄了个赌场,赌的是“硬牌小牌九”,股东是林某、孙某强、马某海。赌博的场地有四五个地方,场地都是范某平联系的。场地费二三百元一场,由范某平付给房东。林某的赌场在陈金科家赌了五六次,场地费付了1000多元。3.同案犯范某平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月中下旬,林某在新浦镇新闸村弄了个赌场,叫其运送桌椅板凳,期间下午、晚上各一场。其把桌椅板凳运送到新闸村陈金科家、王某家、徐某芬家、胡某飞家、陈某岳家、王某章家等等。场地费二三百元一场。陈某芬、陈某岳、王某章每次都在家,场地费由吕某芳直接付给他们,王某、陈金科、胡某飞有时不在家,吕某芳就把场地费给其,由其转给房东。其记得清的有,给过王某三次600元,胡某飞三四次约700元至800元,给陈金科六次1200元。陈金科家位于新浦镇新闸村西边,门牌号没有的。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12月开始到林某的赌场里去赌博,赌的是小牌九,刚开始在新浦七塘公路北边的金科家里,其去赌了二三天,但这个赌场在他家应该弄了很多天,具体多少其不清楚。后到新浦新闸村一个超市北面的小房子。这个赌场的场地一直在换,反正都在新浦镇新闸村那里。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犯范某平指认被告人陈金科、指认新浦镇新闸村破山路的一幢三间民房系被告人陈金科的住宅,2013年12月林某等人曾在此开设赌场。同案犯吕某芳指认被告人陈金科。6.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林某等人的判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科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又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陈金科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与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陈金科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并有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多名同案犯的在案供述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陈金科将其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西一住宅提供给林某等人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的事实。被告人陈金科有关容留他人吸毒及开设赌场的相关辩解,不符事实,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陈金科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金科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科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金科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金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自制吸毒工具一只(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