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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滦执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畜禽养殖协会与被执行人屈连俊(骏)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畜禽养殖协会,屈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滦执字第507-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畜禽养殖协会。法定代表人赵继江,职务:会长。被执行人屈连俊(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畜禽养殖协会与被执行人屈连俊(骏)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冀H380**号银灰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因第一次拍卖流拍,故需对以上标的物进行二次降价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屈连俊(骏)所有的冀H380**号银灰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拍卖底价降价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