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章楚超与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楚超,蒋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634号原告:章楚超。被告:蒋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楚超与被告蒋佳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楚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楚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楚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安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