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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章楚超与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楚超,蒋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634号原告:章楚超。被告:蒋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楚超与被告蒋佳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楚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楚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楚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安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