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淮北市双牛酒业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双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濉溪县酒厂破产清算组,濉溪县财政局,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北市双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孙疃老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7594-X。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启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濉溪县酒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信息委员会*楼。清算组负责人:王爱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濉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水务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0309445-2。法定代表人:魏任重,该委员会主任。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濉溪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95025。法定代表人:关春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二堤口东300米。组织机构代码75486082-4。法定代表人:XX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仲,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淮北市双牛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双牛酒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濉溪县酒厂破产清算组(简称酒厂清算组)、濉溪县经济信息委员会(简称县经信委)、一审第三人濉溪县财政局、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口王酒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濉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牛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及其的委托代理人丁启峰,被上诉人酒厂清算组、县经信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祁立民,一审第三人濉溪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盛勇,一审第三人口王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燕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