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邑全星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郭振囤、石家庄星光塑料助剂厂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全星塑料助剂有限公司,郭振囤,石家庄星光塑料助剂厂,孙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武邑全星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040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郭胜全,董事长。被告:郭振囤。被告:石家庄星光塑料助剂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南宅乡青廉村。法定代表人:郭彪,厂长。被告:孙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全星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振囤、石家庄星光塑料助剂厂、孙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家庄星光塑料助剂厂、孙国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家庄星光塑料助剂厂、孙国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九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彭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