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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民终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存强与叶东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存强,叶东升,张肖娥,孙学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民终字第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存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东升,居民。原审第三人:张肖娥,居民。原审第三人:孙学斌,居民。上诉人徐存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4)台天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存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存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且并未发现相关当事人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存强撤回上诉,相关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存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明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灵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