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民终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存强与叶东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存强,叶东升,张肖娥,孙学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民终字第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存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东升,居民。原审第三人:张肖娥,居民。原审第三人:孙学斌,居民。上诉人徐存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4)台天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存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存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且并未发现相关当事人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存强撤回上诉,相关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存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明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灵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