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叶美玉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玉,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叶美玉,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全(普通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玉诉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美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美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叶美玉承担。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古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