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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卢金桃诉张帮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桃,张帮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卢金桃,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回龙镇。被告张帮晴,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回龙镇。原告卢金桃诉被告张帮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金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卢金桃承担。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