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卢金桃诉张帮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桃,张帮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卢金桃,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回龙镇。被告张帮晴,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回龙镇。原告卢金桃诉被告张帮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金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卢金桃承担。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