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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仪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何平与何良俊、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何良俊,赵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仪法执字第249号申请人:何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何良俊,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赵红英,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仪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7日向何良俊、赵红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良俊、赵红英在2012年5月17日前向申请人何平偿还借款50000元,并依法承担利息,但被执行人何良俊、赵红英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红英在四川省仪陇县惠民村镇银行623***707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