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仓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1号原告仓某某,女,藏族。被告田某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仓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仓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风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