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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仓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1号原告仓某某,女,藏族。被告田某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仓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仓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风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