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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侯占成与时铭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成,时铭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677号原告侯占成,学生。被告时铭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占成与被告时铭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侯占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