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建民与扬州市江都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扬州市江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姜亚剑,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扬州市江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