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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与舟山亿达三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舟山亿达三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保字第7号申请人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徐福大道252号。法定代表人傅永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舟山亿达三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徐福大道248号。法定代表人刘飞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认为,自2013年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舟山亿达三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有诸多业务往来,2014年12月29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15940元。申请人为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防止今后判决难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舟山亿达三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255)中的23万元予以冻结。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渊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