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薛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汤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x,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东风街。2014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公诉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8日30分许,被告人薛x驾驶黑DX68**号桑塔纳小型轿车,在汤原县汤原镇振兴路由南向东行驶铝塑制品加工厂门前时,与在路边推着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走的汤原镇居民被害人崔xx(男,49岁)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崔xx受伤。肇事后,薛x未停车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崔xx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中下端闭合性骨折,左下肢闭合性碾轧神经、肌肉、血管损伤、因合并左下肢动脉栓塞行左下肢大腿截肢,损伤程度忏悔属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薛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崔xx元责任。被告人薛x于2014年3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有证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薛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薛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薛x驾驶黑DX68**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汤原县汤原镇内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去加油站加油,当行至大米河桥东的铝塑制品加工厂门前时,被告人薛x放在工作台上的手机掉下,被告人便去捡手机,车将在同方向推着二轮摩托车在路边行走的汤原镇居民被害人崔xx(男,49岁)撞倒,致双方车辆损坏,崔xx受伤。被告人薛x见状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崔xx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中下端闭合性骨折,左下肢闭合性碾轧神经、肌肉、血管损伤。因合并左下肢动脉栓塞行左下肢大腿截肢,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薛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崔xx无责任。被告人薛x于2014年3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崔xx陈述,3月8日晚上6点30分左右,我大舅哥家搬迁我帮忙搬东西,我大舅哥让我将他家的一台摩托车送到我家的库房去,我就将摩托车从我大舅哥家推出来沿着油厂哪条道由西向东推着摩托车上我家库房,我当时是在道南,当推到康xx家门口哪时,从我的车后就上来一台车就将我和摩托车撞倒了。然后,我就啥也不知道了,等我醒过来后是邻居康xx给报的警。就是这么个经过。2.被告人薛x供述,2014年3月8日晚间六七点钟,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从工作单位汤原邮储银行加班后离开单位,我驾驶黑DX68**号桑塔纳轿车顺政府南侧东西道由西向东行驶,我过了工会十字路口一直往东走,我始终靠道路的右侧通行,走到东大米河桥附近时,在桥的西侧我这侧前方停一辆大货车,我为了躲它,我往北打方向过桥,同时我踩一脚刹车,这时我放在扶手上的手机掉下来了,我捡手机的功夫,我也下桥了,由于地势不平,我灯光打的比较高,等我下桥瞬间我听到刮碰的声音,我车左前角与被害人接触上了这是我事后听说这种情况,我当时并不知道,我当时考虑车手续不全没停车,我直接开车回到家。第二天我发现车风档玻璃坏的挺严重,我想是撞到人了,我到肇事地点一打听才知道被撞的人在中心医院住院,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了,当天因为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最后被取保候审的。3.证人康xx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大约18时40分左右,我在家里看电视,就听见屋外咣的一声,我随后出屋了,看见我家对面的道上北边倒着一台摩托车(二轮)头东尾西,在摩托车东,头东脚西躺在道北边一个人,我上前一看这个人我认识,姓崔的是我的邻居,我当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撞车了,是台黑色的车撞的他车跑了,我说你报警啊,他当时迷糊了,他拿手机给他媳妇打的电话,我就帮他报的警,他家里来人后给他送到的医院。就这么个经过。我没看到肇事经过。4.证人张xx证言证实,黑DX68**号这台车是我的车,需要修,我修完了我朋友薛x想要用几天,我就同意了,我交给薛x有几个月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以前有保险现在过期了,他肇事后的第三天,我朋友薛x给我打的电话。他报没报案我没问他。5.汤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薛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崔xx无责任。6.汤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薛x驾驶的黑DX68**车左前侧与被害人崔xx所推行的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接触。7.汤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崔xx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8.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肇事地点位于汤原县汤原镇振兴路铝塑制品厂门前。9.汤原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薛x系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0.被告人薛x与被害人崔xx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薛x赔偿被害人崔xx人民币伍十万元,被害人崔xx请求对被告人薛x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机动车辆不注意瞭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己构成犯罪,应予处罚。视被告人薛x案发逃逸后能悔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亦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 林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人民陪审员 郑鹏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