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岩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腊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某,绰号掰脚,男,生于1984年4月8日,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11时55分,马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岩某某到勐腊县勐捧镇勐哈街十七层楼前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12时15分许,岩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即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毒品“小红豆”16颗,后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小红豆”68颗。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为7.49克。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4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岩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11时55分,马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岩某某到勐腊县勐捧镇勐哈街十七层楼前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12时15分许,被告人岩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小红豆”16颗,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小红豆”68颗。经理化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为1.44克;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净重为6.05克。经检测,被告人岩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呈冰毒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口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前科情况。2、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供述称,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4、证人汪某某、马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的事实,及证人曾向被告人购买过毒品“小红豆”的事实。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的事实,及证人曾向汪某某购买过毒品“小红豆”的事实。6、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取样记录、辨认笔录及称量、取样、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称量、提取的事实、经过;被告人辨认涉案毒品的事实、经过。7、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理化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8、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及涉案证人辨认涉案物品的事实、经过。9、辨认(涉案证人辨认被告人及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证人从不同人员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向证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的事实、经过,及涉案证人相互从不同人员的免冠照片中,辨认贩卖毒品人员的事实、经过。10、扣押清单、入库登记表、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涉案物品的事实。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岩某某及涉案证人汪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呈冰毒阳性的事实。12、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情况及查找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并被查获7.4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4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家明代理审判员 刀丽华人民陪审员 曾贵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改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