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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小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飞要与鲁现发、鲁无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飞要,鲁现发,鲁无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小字第214号原告李飞要,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鲁现发,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鲁无现,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要与被告鲁现发、鲁无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要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鲁现发、鲁无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飞要撤回对被告鲁现发、鲁无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要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