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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高益强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93号原告高益强,男,46岁。委托代理人张品强,男,41岁(特别授权)。被告陈勇,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益强诉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益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益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0.00元,减半收取6240.00元,由原告高益强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