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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兴旺与被申请人长沙万马牧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旺,长沙万马牧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万马牧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永州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冷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旺,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万马牧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象,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万马牧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永州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左松科,该经销处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0日向上述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履行义务,在2014年7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兴旺支付赔偿金177000元,迟延履行金1200元,诉讼费6485元、执行费2700元,共计187385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沙万马牧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沙万马牧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38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恩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飞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