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沈富旺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富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72号罪犯沈富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作出(2011)瓯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富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富旺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个人物品不按规范要求摆放违规2次,累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罪犯考核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间隔顺延不足,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富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