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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王东山与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王东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靖豫,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山诉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南侧健瑞精品小区A座住宅楼1单元(东单元)xxxx、xxxx号成套住宅,原告王东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北侧2号楼3单元xxx号、宜房权证(2004)字第私xxxxxx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南侧健瑞精品小区A座住宅楼1单元(东单元)xxxx、xxxx号成套住宅,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二、原告王东山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北侧2号楼3单元xxx号、宜房权证(2004)字第私xxxxxx号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耿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