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俊与柳州市捷志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柳州市捷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30-1号申请执行人:何俊,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82*。委托代理人覃杰,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柳州市捷志运输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综合楼2栋3-10号。法定代表人羊志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但是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时间是2017年5月28日。目前经查实被执行人柳州市捷志运输有限公司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