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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罗文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罗文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整层。负责人刘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