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张海光诉李建林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海光;李建林;吕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光,*生,回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林,*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萍,*生,汉族,住****。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斌,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海光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张海光与李建林、吕萍系上下邻居。张海光系上海市***房屋承租人,公用二层灶间、二层大卫生间、三层小间、晒台。李建林、吕萍则为同弄33号1-7室房屋产权人。张海光租赁的38号二层西南间位于李建林、吕萍底层1室西南间之上。李建林、吕萍于2014年装修房屋期间,在1室内安装厨房吊柜、电磁灶具等,北面则隔为卫生间,同时在墙体打洞安装排气管道,在房屋东面外墙上亦打洞安装了卫生间的排气管道。为此张海光提出异议,认为李建林、吕萍破坏了房屋结构,违反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同时排气管道给张海光等楼上住户带来影响。后李建林、吕萍将安装的管道均作延伸改走地面,管道口排向地面沟渠。但因李建林、吕萍未将西南间的厨房设施、卫生间拆除恢复原状,张海光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建林、吕萍拆除其位于上海市***33号东面卫生间外安装的管道。李建林、吕萍则不同意张海光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相邻方亦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张海光以李建林、吕萍在其底层1室改建灶间、卫生间,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要求李建林、吕萍恢复原状,但张海光并非适格主体,理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处理,不属本案处理范围。至于张海光提出的厨房存在安全隐患,但从现场所看,李建林、吕萍并未在该房内安装煤气管道,所用的亦是电器设备,故张海光要求拆除、恢复原状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李建林、吕萍已将排气管道均作延伸并从地面排放,故亦不存在对张海光的相邻妨碍,张海光要求李建林、吕萍拆除管道的诉请,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张海光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海光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张海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装修行为是一种破坏优秀建筑的行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楼下的卧室功能变成厨房和卫生间,对居住在楼上的上诉人构成安全隐患。在上诉人指出煤烟气问题后,被上诉人虽做了些改进,但上诉人仍要求被上诉人予以拆除。综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李建林、吕萍辩称:被上诉人使用的是电磁炉,并未安装煤气设备,故对上诉人不构成安全隐患。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相邻方亦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被上诉人在装修房屋时,虽然在1室内安装了厨房吊柜、电磁灶具等,并将北面隔为卫生间,但因并未安装煤气管道,且目前被上诉人亦将排气管道延伸改走地面,管道口也排向了地面沟渠,故对楼上上诉人的居住安全并不构成妨碍。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装修行为对其构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排除妨碍,依据不足。至于被上诉人的装修行为是否属破坏优秀建筑的违法行为,则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判断和干预,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以此为由,提起排除相邻妨害的诉讼,依据不足。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海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