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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金才与谢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才,谢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才,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金宝,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金才与被执行人谢金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6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金才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金宝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金宝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