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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强扣林与李士礼、苏州澳迅机械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扣林,李士礼,苏州澳迅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友嘉别墅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强扣林。委托代理人刘培朝。委托代理人黎梦。被告李士礼。被告苏州澳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月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敏。被告苏州友嘉别墅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月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扣林诉被告李士礼、苏州澳迅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友嘉别墅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扣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强扣林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