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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凤霞与陈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霞,陈轶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5号原告周凤霞,居民。被告陈轶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霞与被告陈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霞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凤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