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凤霞与陈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霞,陈轶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5号原告周凤霞,居民。被告陈轶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霞与被告陈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霞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凤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