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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黎志宪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志宪,有元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黎志宪,女,侗族,1984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4********,户籍住址:贵州省石阡县五德镇尧寨村新园组。被执行人有元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埔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镐哲。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志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元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元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黎志宪支付本案执行款57578.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6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