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3号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黄金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X。委托代理人:卢XX、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成,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78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志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