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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城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何纯与施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纯,施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城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何纯,个体经营业主。被执行人施玉杰,南漳县实验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何纯与被执行人施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玉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清乐审判员  郭进锋审判员  余传云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