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光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59号罪犯张光均,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本院于1997年10月16日以(1997)德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光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6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终字第93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光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0日以(1999)川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7月24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6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2月10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光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光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