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英与马中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英,马中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李英,女,汉族,住民勤县,农民。被申请人马中德,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英与被申请人马中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英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