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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谢平、郭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燕,谢平,郭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399号申请人王小燕,女,生于1975年11月10日,四川省蓬溪县人。被执行人谢平,男,生于1963年2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人。被执行人郭海英,女,生于1965年10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人。王小燕与谢平、郭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平、郭海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蓬溪县赤城镇上河街丝绸厂3单元8楼1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蓬全系字第11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蓬国用(1997)字第00968号】过户于王小燕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一五年十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