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信与丁明、李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丁明,李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李信,汉族被告丁明,汉族被告李孝君,汉族原告李信因与被告丁明、李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蒲新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信、被告丁明、李孝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丁明于2013年12月1日经由被告李孝君担保向原告借款65000.00元,约定利率为0.012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到期后,经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要求被告丁明偿还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91854.00元,被告李孝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丁明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是无能力偿还。被告李孝君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但也没有能力偿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欠款金额及借款时间。被告丁明、李孝君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丁明于2013年12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65000.00元,约定利率为0.012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由被告李孝君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丁明至今未还,现尚欠借款本金651000.00元及利息91854.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信与被告丁明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李孝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未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信借款本金651000.00元及利息9854.00元。二、被告李孝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00元,减半收取836.00元,由被告丁明、李孝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