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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王×,男,1980年1月4日出生。被告杨×,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