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晓辉、马肇南、王传海、任广侠、宋凯、孟现芹、曹照俊、吴绍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晓辉,马肇南,王传海,任广侠,宋凯,孟现芹,曹照俊,吴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被执行人杨晓辉,男,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卞庄镇小岭沟东村。被执行人马肇南,女,198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传海,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三合乡大杨树村。被执行人任广侠,女,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凯,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天龙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孟现芹,女,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照俊,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东苑高级中学家属院6号楼西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吴绍珍,女,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晓辉、马肇南、王传海、任广侠、宋凯、孟现芹、曹照俊、吴绍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晓辉、马肇南、王传海、任广侠、宋凯、孟现芹、曹照俊、吴绍珍所有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善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贵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