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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乌日图与哈斯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日图,哈斯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乌日图,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哈斯巴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乌日图诉被告哈斯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巴彦乌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日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斯巴图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日图诉称,2010年10月27日,被告哈斯巴图从我处借取人民币9982元,约定利息为3分,还款日期为2010年11月5日。此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9982元及利息147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哈斯巴图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被告哈斯巴图从原告乌日图处借取人民币9982元,并出具一枚欠据,约定利息为0.03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11月5日。此款到期后,被告哈斯巴图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9982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4年1月12日为2583.46元。原告乌日图为计算利息支付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乌日图的陈述及原告乌日图提供的被告哈斯巴图出具的借据、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右旗支行贷款利息计算表、发票联等证据��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哈斯巴图应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乌日图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按0.03元计算的利息为14700元。借款本金9982元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2583.46元,四倍为10333.84元。原告乌日图主张的利息14700元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4366.16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82元及利息10333.84元,共计人民币20315.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哈斯巴图偿还原告乌日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315.84元。如果被告哈斯巴图未按判决书中��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9元及计算利息费用50元,由被告哈斯巴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嘎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