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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邓玉春与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春,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邓玉春,住胶州市。被告郭明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春与被告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8800元,返还原告38775元。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