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邓玉春与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春,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邓玉春,住胶州市。被告郭明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春与被告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8800元,返还原告38775元。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