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徐敬彬与郭翠平、刘洪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敬彬;郭翠平;刘洪良;刘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徐敬彬。被告郭翠平。被告刘洪良。被告刘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彬诉被告郭翠平、刘洪良、刘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敬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敬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敬彬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