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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华与付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付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付迪,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