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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桥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慧与被告张忠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慧,张忠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73号原告肖慧,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忠明,男,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慧与被告张忠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慧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慧负担。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