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慧与被告张忠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慧,张忠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73号原告肖慧,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忠明,男,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慧与被告张忠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慧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慧负担。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