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单雪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雪华,陈朝东,华芝姣,衡东县光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45-5号申请执行人单雪华,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衡东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朝东,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衡东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华芝姣,女,1967年3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居民,系陈朝东之妻。被执行人衡东县光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朝东、华芝姣、衡东县光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朝东、华芝姣、衡东县光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朝东在衡东县新塘镇粤汉路有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朝东所有位于衡东县新塘镇粤汉路32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