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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吕明进与宁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进,宁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249号原告:吕明进,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孟格,系吕明进妻子。被告:宁少明,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连兆光,龙口市东莱第二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吕明进与被告宁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明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进撤回对被告宁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吕明进了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