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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学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4号罪犯陈学刚,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利九年。2005年1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学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刚,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学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