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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建元与张孝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元,张孝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徐建元。委托代理人张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妍。被告张孝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铿。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建元与被告张孝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徐建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元撤回对被告张孝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瑜洁 微信公众号“”